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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济源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转摘    点击数:3757    更新时间: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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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2014-02-27 8:20:29 发规科 张平 阅读次数: 206

为保证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解决教育资源不足和布局失衡的问题,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区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济源市教育局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制定了《济源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该办法已于近日出台。

该办法对我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原则、标准、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S309,东至G207,西至西环路)范围内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一是强化规划优先,城市规划应按规定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政府要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相关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每两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是强化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和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三是强化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足额安排到位

管理办法规定,政府举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实行市镇两级分担机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政府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教育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强化规划协调,确保中小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有序

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室等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五是强化配建标准,确保新建住宅区与配建学校同步建设

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建筑面积在4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初中,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小学,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当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住宅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按规划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规定,不予竣工验收。该开发建设单位将被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

信息录入:jyclyz    责任编辑:jycl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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